12月22日消息,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分享了一则关于直播带货的案例。
据报道,2021年5月24日,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直播专场/单坑合作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全权委托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进行直播工作。
双方合作约定服务费用2万元,Roi比例1:3(即2万元服务费保6万元销售额),且保证退货率不超过销售量的15%,超过部分某文化公司需顺期补齐,按照最终实际成交额比例退还服务费。
2021年5月29日,主播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相关产品1393单,退货1331单,实际成交62单,销售额1357.9元,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额任务。
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2021年7月12日某文化公司并未实际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及退货率,后双方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费。
随后这家食品公司将该文化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法院审理后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退回原告服务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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