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山东省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然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电力用户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当地发展改革委应将相关信息(电力户号、用电地址、停止“挖矿”时间)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通知还要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前,应提前告知相关加价政策,引导用户主动停止“挖矿”行为。
此前2月18日,山东省发改委宣布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电话,持续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
举报受理范围如下:
1、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2、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3、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4、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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