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中院消息,近日,该院就审结了一例涉及手机云台网络销售商攀附华为公司商誉的商标侵权案件,对华为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5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涉嫌侵权的公司为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
为提升店铺销量,尚派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手机云台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标志。
同时,店铺中出现对华为商标花瓣数量及英文字符作了部分改动的标志,如下:8个花瓣变6个花瓣,字母也出现了替换。
此外,该店铺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营造产品与华为公司相关的假象,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华为公司认为尚派公司实施上述攀附商誉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院充分考虑尚派公司总计9173730.64元的销售金额、利润率、商标贡献率、尚派公司的主观恶性、侵权广度、侵权规模等因素,认定尚派公司故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为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治和预防侵权功能,法院确定尚派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069593.63元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赔偿倍数为2倍,应付赔偿款为基数加上2倍惩罚性赔偿款之和即6208780.90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华为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其请求尚派公司赔偿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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